合法转让合同 篇一: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庐山正街22号的店铺(原为:庐山在线)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年4月20日止,年租金为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千元整),租金为一次性交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20--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6000,(大写:陆千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合法转让合同 篇二: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年,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元(大写:--)。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法转让合同 篇三:
甲方:(户代表人)
乙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成全乙方发展事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位于北塘村公王爷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为免日后纠纷,特立协议如下:
一、转让土地座落、四至和面积
甲方转让土地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北塘公王爷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具体位置(由双方现场认定)为:第一块,东至路,西至唐英田,南至国修田,北至唐英田。第二块,东至路,西至路,南至公益理事会,北至国育田。第三块,东至四英田,西至国益田,南至河堤,北至四英田。面积约为:287.5平方米。
二、转让价款
1、该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的转让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70元。
2、该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的转让款一次性共计人民币:贰万零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0125.00元)
三、付款方式和使用权移交土地承包和使用权转让 款于签订协议之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付清之时,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即永久转为乙方所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转让后,乙方有根据需要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转让后,甲方及其家属不能干涉乙方对该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的行使。
3、乙方承包经营和使用该土地时,如有权属纠纷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五、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转让后,甲方及其家属不得反悔,或以任何理由收回该土地,否则退还转让款的双倍给乙方 ,并赔偿由此引起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期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户代表签名):
乙方:
订立协议时间:年 月 日
合法转让合同 篇四:
签订地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租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承租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店面,现甲方将上述店面承租权转让给乙方,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店面(原为:___________)承租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用于经营___________用途。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原甲、丙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店面交接完毕后,甲方退出甲、丙双方之间的店面租赁合同,丙方同意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
二、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店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店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转让后店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与店面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归丙方所有,未与店面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以及营业设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在甲方将店面交付乙方使用后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剩余转让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转入账户: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丙双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面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面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或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转让款。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店面定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正式交接,以三方确认的《转让财务交接清单》为准。
店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店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店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店面钥匙。店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店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店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店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甲方与丙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向丙方承租的.权利。并且在乙方租赁期间,乙方拥有转租权。
八、若转让店面在租赁期内遭遇政府拆迁或其它给乙方经营造成影响的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九、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面,其有关的拆迁补偿归乙方享有。
十、三方对于协议事项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店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