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样本(精选3篇)

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样本(精选3篇)
时间:2023-05-10 13:46

  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样本 篇一:

  承租方:(以下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称乙方)

  1、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2、租赁方式与价款

  2.1、该设备为 带 人机械租赁,由乙方配备操作手 2 名,其人工费由 乙 方支付,住宿由 乙 方承担。

  2.2、该设备以 工作日 形式计算租金,单价为 2500元/天(大写叁仟元每日整 ,其单价不包括燃油费 。

  2.3付款方式 转账 ,乙方出具有效发票。

  2.4设备工作时间: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2.5.该设备的进退场费20_元。

  3、甲乙双方约定

  3.1设备起租日期暂定 ,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租时间,设备退租日期以 经双方确定的最后停工日 为算。

  3.2 设备的燃油由 甲 方提供并承担费用,附属油由 乙 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3.3维修由 乙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4设备使用地点和对象 随州广水市十七冶花山风电场 ,现场看管由 甲 方负责。

  4.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4.1甲方职责和义务

  4.1.1甲方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规定,保障设备安全。

  4.1.2甲方在施工作业前,应向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4.2.1乙方应提供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的机械设备。

  4.2.2乙方必须为其出租的机械设备购置设备,在进场后交甲方进行验证。

  4.2.3乙方随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力,按要求保养、检查排除设备安全隐患。

  4.2.4乙方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承担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责任与损失。

  4.2.5乙方承担由机械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2.6乙方司机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听从甲方指挥,如故意懈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操作人员。

  5、附则

  5.1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拥有。

  5.2本合同的附件(结算单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5.4租赁方式为日租,如果现场因为资金、天气、设备供货、民事、道路、业主等一切原因影响造成施工停滞的,租赁费用照常支付,不得因现场设备闲置而停止支付租赁费。

  5.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完款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样本 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承租机械,用于甲方工程项目的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下文中所述的“吊车”即本合同中涉及的“ ”)

  一、 工程项目名称:

  二、 工程项目地点:

  三、 资质保证:

  1、 甲方提供项目施工的合法证明如下(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等):

  2、 乙方提供机械合法证明如下(权利证书、检验合格证):

  1、 主要用于甲方施工点 的吊装、现场装卸车、组装配合等工作。吊车不可用于挂震动锤、强夯、拨桩等工作。

  2、 吊车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吊车租借给第三方,更不得将吊车变卖和抵押;

  六、 租赁日期和使用时间:

  1、 按包月结算的方式计算租赁费用。

  2、 租赁期从 起至 止,暂计 月(具体租赁费起算及结束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详情参照第十条)。

  3、 每月使用小时:每月使用不超过300小时的,按包月费计算租赁费;每月超过300小时的,超出部分的使用小时,按小时单价加收超时租赁费。

  4、 每天工作限额10小时,必要时需要加班的,一个月加班次数不超过 次,一个月内累计加班时间(超过每日10小时限额)不超过 小时。

  5、 乙方承诺优质服务,必要时驾驶员可24小时待命,以完成不能间断的吊装、组装工作。

  6、甲乙双方执行任务单签证的约定,对使用的时间及时签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吊车是否使用,以用车负责人是否安排吊车驾驶员工作为准。超出包月费的租赁费用,除双方另行签署加盖本合同相同印章的结算文件外,现场签证单即是结算付款依据和债权债务凭据。

  七、 费用及单价

  1、进出场费: (人民币大写: );

  2、包月费单价: 元/月(人民币大写:每月 );

  3、日单价: 元/日(人民币大写:每日 );

  4、小时单价: 元/小时(人民币大写:每小时 );

  八、 使用方式:

  1、 随机随人使用(每台车2-3名吊车司机,不少于2名);

  2、甲方免费提供使用期间符合吊车要求的燃油(柴油);甲方提供的燃油必须合格,并达到当地气候条件的使用要求。由于燃油不足、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而造成的吊车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对吊车的损坏)。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吊车在甲方工地的装卸(货)车、安装、拆卸、移位、吊装等作业所需的配合机械、路基板及辅助材料。

  4、吊车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允许乙方吊车每月有1天的时间进行修理、维护、保养,期间乙方照常收费,但乙方应尽量利用空闲时间进行修理、维护、保养。

  5、吊车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积极进行抢修,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场地、辅助机械等),但修理时间每个月不得超过1天,否则其耽搁的多余时间甲方不支付租赁费,扣除标准按日单价执行;并且,当吊车修复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赶回工期。

  6、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工况,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技术指导;如需转移到合同约定用车地以外的场地使用,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费用另计;

  7、 甲方免费提供吊车机组人员的住宿、用餐和上下班交通方便。

  8、 甲方免费提供满足吊车安全和技术要求的组装、拆除、移位、吊装和运输车辆行走场地。

  9、 甲方免费提供吊车多余配件及工具房的存放场地,并负责保卫工作。

  九、 进退场

  1、吊车进退场的运输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运输风险,购买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进出场费”中;吊车进场首次组装和退场末次拆除工作(人工、技术、操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提供吊车使用地的运输道路条件,并负责办理乙方设备、人员的进出场手续。

  3、 进场完毕后,在甲方现场发生的因吊车组装、拆除及装卸车(运输车辆)工作所需的辅助吊机及相关场地、道路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 费用的支付时间及:

  1、 进出场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全额支付进出场费。超过期限未支付到位的,合同自然终止。

  2、 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乙方吊车在甲方工地组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之日,开始计算租赁费。

  3、 吊车退租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要求退租,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并回复确认的退租日期为本合同租赁计费的结束时间。

  4、吊车租赁费的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吊车租赁每满一个月,甲方支付一次费用。满月后由乙方提供该月租费汇总表交甲方办理备查手续。甲方支付时间为使用满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期间甲方未收到月租费汇总表的,可凭留底签证单自行计算,不影响费用支付。

  5、 月付租赁费外的其余结算余款在吊车退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全额付清。

  6、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付款,否则: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停止吊车作业,停止期间,租赁关系任然持续,租赁费照常计算;甲方拖欠费用持续达到30天或累计达到30天后,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撤出吊车设备,并按合同总租金(以合同第六条暂计租赁月数算)的20%违约金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得阻挠乙方撤出吊车。租赁结束后,甲方拖欠费用的,按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每日额外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直至应付款和违约金付清为止,但延期付款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7、 费用以转帐、支票、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8、双方应根据本企业的规定各自主动按期办理费用支付和结算手续,需对方提供证明或其他手续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不得以本方任何原因无法办理手续为借口而拖延付款期。

  9、 甲方应提供本企业税号。

  十一、续用和提前退租

  1、 合同期满,若甲方欲继续使用吊车,乙方应优先供甲方使用,但甲方应提前通知。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提出吊车续用要求及续用时间的,则乙方可对该吊车做下一步经营计划。合同期满以后,乙方撤出吊车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吊车出场。

  3、 合同期未满,若甲方需提前退租,甲方应在退租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退租的日期征得乙方同意。

  十二、双方职责

  ㈠、甲方职权

  1、甲方应在吊车的额定能力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审批吊装方案和技术措施,准确核算每一件吊件的重量。吊装方案应提供给乙方,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内容。若需要进行物件高空拆除作业,所拆除的物件实际重量不得大于理论计算重量,保证吊车有足够的安全裕量,并且有避免发生冲击载荷和侧向载荷的措施。因提供的构件重量不准确或吊装方法不当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对吊车的损坏);若双机抬吊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余量规定。

  2、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 施工所需工吊具均由甲方提供,由于工吊具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对吊车的损坏)。

  4、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合同吊车所需要的安全的工作场所、道路、设备堆放场地和其他的必要的设施,如照明、电源等,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免费提供配合和帮助。甲方应保证乙方吊车行走道路和作业站位场地的坚实、平整和可靠,符合该吊车的地面耐压要求。作业中路基板或厚钢板的铺设由甲方作业人员负责。对因地下的沟、坑、洞、穴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的事故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施工现场的总体防盗、防火、防灾害性等安全保卫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由于安全保卫等原因造成吊车损坏或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工作结束后未关好门窗等设施而造成吊车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恢复。

  6、甲方在使用期内,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操作乙方吊车,不得擅自改装、转移吊车或将其转借给其它单位使用。如在乙方许可情况下发生的转移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在安排吊车作业时,应保证乙方作业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安全操作。

  8、 甲方负责吊车的运输协调配合工作,提供准确的进场路线,特别是做好在吊车合同作业地进出厂区、装置区与外界和业主的联系工作。

  9、 甲方负责提供每日的风力预告,负责吊车防大风、台风措施的实施,并保证留有足够的紧急放杆场地。

  10、 负责现场签证、使用时间的确认和费用的结算。

  11、 负责现场运输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乙方职权

  1、 乙方负责吊车的安装、拆除、出场运输、调试、操作、维护保养和维修。

  2、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吊车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如因乙方机组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吊车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不利于安全的指挥。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吊车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检验,以及操作人员操作证、技术工况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按甲方要求办理必要的相关证件,提供相关资料。

  5、乙方配备的专职作业人员每天须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并随时均能取得有效联系。如故意懈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更高素质的吊车作业人员。乙方须严禁操作人员刁难甲方和索取小费或物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结算时按索取价值的2倍扣款。

  6、 乙方提供吊车安装、拆除所需的专用工具、专用索具和专用材料。

  十一、 安全

  1、吊车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纳入甲方的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乙方人员要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发现不安全或有悖国家等安全规定的,要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2、 甲乙双方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精心合作,确保有关人员、吊车和其它设施的安全。

  3、 在吊装作业前,甲方应对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夜间不得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在照明状况良好的前提下例外)。

  5、在吊车使用期间,若发生事故,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经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判。事故责任分析结果为甲方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等连带责任;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划分原则为:吊钩以下(绳索、吊耳、卸扣、捆扎、指挥等原因)和履带以下(道路、地基)由甲方负责;吊钩以上和履带以上由乙方负责。

  6、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不包括工地施工设备上产生的)坠落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7、 因吊车使用现场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事故波及导致吊车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 其他按照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和吊车等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十二、 双方联系人及负责人

  1、甲方指定 为用车负责人,其签认的所有有关结算等文件甲方认可。

  2、乙方指定 为现场负责人,其负责现场工作协调及工作量签证。

  3、期间双方若需更换联系人或负责人,应书面通知对方。

  十三、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同合同正本。

  3、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其它

  1、 本合同的租赁月,以该月当日起至下月前一日止为一个月。

  2、 签证单上除填选项外,其他书写的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

  3、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费用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

  4、 本合同共打印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样本 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就甲方目前企业拥有的设备实施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为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并可正常使用的设备设施等。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第三条:租金

  1. 合同签订后,支付保证金人民币正常使用后,按月结算租金,每月人民币 整。

  2.乙方使用设备进行生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材料费、人工费及相关税费等都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缴水、电、暖气费,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结算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税款清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监督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 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安全用电、环保、卫生等内容的各项并负责监督实施;

  3. 甲方对所出租标的物必须拥有所有权,且无抵押及财产纠纷等;

  4. 在租赁期间内,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若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甲方需全力配合;

  5. 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进行监督;

  6. 甲方有保障租赁标的物所需水、电、暖等正常使用的义务;

  7. 除有明确规定外,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 乙方租赁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维修并自行全额承担修复产生的费用;

  3. 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暖、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4.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大修需要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独立的可拆除的新增设备拥有所有权,甲方有权监督改造大修全过程;

  5.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合同终止

  合同在履行期间,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 双方或者一方的履约条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可能再履行本合同;

  2. 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

  3.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在租赁期间无故停产或非正常运营,甲方有权利按规定结算租金或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续租约定

  1.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则享受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如果乙方无意再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租赁标的物交还

  1.租赁期满未续约或者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前30日内清理所属物及租赁标的物,并完整交还,验收通过后支付保证金,合同终止。

  2.租赁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30日内未完成标的物的清理与交还,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予以收回并没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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