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意见范文(精选3篇)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精选3篇)
时间:2023-02-16 14:35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 篇一:

  _年,西路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为主线,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动力,以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遏制较大亡人火灾、严防亡人火灾为目标,深入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西路街道经济和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0__年将消防工作纳入街道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建设、综治考评、文明创建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半年督导,年终考核,落实奖惩;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各相关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和解决制约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突出问题,建立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每年组织对各行政村、社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加大消防工作保障力度。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对装备器材进行更新升级。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综治办、城管办、规划办、长效办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督促社会单位、物业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检查、巡查、宣传报告以及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等职责制度。

  (四)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重要节点、重大活动,以及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及时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城中村、“三合一”、“九小”场所和人员密集居住场所的排查整治;健全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每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年内全部整改销案。

  (五)提高宣传培训成效。深入宣贯《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发挥行业、部门主导作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年底统一考评。主流媒体常态播发消防公益广告,火灾易发高发期提醒提示消防安全。实施“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指导中小学校每学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部署家庭消防安全作业,年内“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达到2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加强消防宣传橱窗建设。强化消防知识宣讲普及,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年内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

  (六)严格火灾责任追究。按照《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对亡人火灾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凡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取消消防工作评先资格;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亡人火灾(含2起),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消防工作不达标。

  二、推进消防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一)严格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强化建筑工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合区消防、质监、工商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推进消防产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建设,完善消防产品及灭火器维修企业监管平台,实施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展打假行动。

  (二)突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三会三化”建设,督促单位落实11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全面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年内街道80%以上的重点单位达标。推动社会单位建立落实员工岗前培训和每天提示、每月考核,季度演练制度,规范消防标识化管理。认真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技术规程》,开展消防控制室达标创建活动,推行自动消防设施维保单位责任卡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资格证“一卡两证”制度,按照不少于8人的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年内80%的消防控制室达标。规范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年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检测率不低于90%。

  三、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一)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各行政村、社区成立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消防管理人员,逐级备案登记;推行消防专管员制度,各行政村、社区配齐消防专管员;健全网格化分包联系制度,逐一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村组)分包人员,定期开展蹲点指导。完善落实街道办每月,村(居)民委员会每周,网格人员每天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小单位、小场所、出租房屋和居民楼院等全面检查一遍。开展村“两委”负责人消防培训,年内全部培训一遍。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保障体系。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基础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隐患治理等消防安全投入需求。加强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再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

  (三)深化网格化管理职责。继续完善消防安全“一岗双责”,推动各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各村、社区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强化综合应急救援,落实联席会议、联合演练、联勤联保等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灾害险情,能够第一时间集结、第一时间出动、第一时间处置。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 篇二:

  8月30日,记者从江西省科协获悉,我省《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从优化学术环境的科技、财政、人才制度、政策、机制和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提出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从而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学术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规定,今后加快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改革,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减少对科研项目绩效评估次数,让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意见》提出,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将设立科学诚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本省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各种不道德、不诚实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信用江西”等网站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科技工作者必须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不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我省还将提高青年科技人才待遇。《意见》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并在职称评聘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同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支持,支持其开展原始性创新研究,促进青年人才成长成才。

  对科技工作者要求

  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

  不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

  不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

  不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不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金路遥、实习生樊雅君报道:8月10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就优化学术环境出台了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科研管理政策,将推进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对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

  减少对科研项目绩效评估次数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制度框架下,扩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人财物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国际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同时,加快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改革,减少对科研项目绩效评估次数,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联合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协同创新体等研发平台,加速释放创新潜能。

  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我省将逐步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省级科技研发项目资金,解决科技项目碎片化问题。简化科技项目报批程序,放宽对实用技术领域原创性科研和新成果推广领域的立项门槛和奖励门槛。

  推进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对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审批。对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可调剂使用,根据相关规定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

  我省还明确,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将倡导学术自主制度,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

  设立科学诚信委员会严防学术腐败

  实施意见提出,严防学术腐败,设立科学诚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我省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各种不道德、不诚实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通过网络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2〕4号)要求,现就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党的以来,多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对于推进财税改革、加快依法理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大力推进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财政干部的学法自觉性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与深化财税改革管理、履行财政职能作用的需要相比,财政干部学法用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学法用法重视不够、学法用法制度尚不健全,有的财政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财政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财政干部学法用法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财政干部法治素养,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法治财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持续推动财政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

  (三)深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认真学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四)深入学习财税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紧密结合财政工作需要,深入、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各单行税法等财税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重大财政政策,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推进财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五)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六)深入学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学习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七)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财政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一)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结合岗位需要,推动财政干部学法经常化。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障学习时间和效果。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依托各类网络资源,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在学法中的运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三)加强法治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丰富创新法治教育形式,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把法治教育纳入财政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必训内容,科学设计教学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确保法治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切实营造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财政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财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为财政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落实财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依法履职。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财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财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财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财政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实行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财政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财政干部法律考试,健全完善财政干部任职法律考试制度,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把财政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财政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财政干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财政部门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试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五、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干部学法用法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系统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为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机构具体抓”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具体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组织实施。注重总结宣传学法用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把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纳入本地财政“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把组织实施情况作为中期督导和期末验收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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